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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2020-07-15 14:30:22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作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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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办农〔2020〕2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0〕12号)要求及我省农药市场抽检安排,现就做好2020年我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本次抽查采取例行抽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含量。全省共计划抽查样品900个左右。

(一)例行抽查。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双随机”监督检查的原则,从监督检查对象库中随机确定农药经营单位,并从被抽查单位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等产品质量。

(二)专项抽查。在例行抽查的基础上,对被抽查单位经营的生物农药及敌草快、草甘膦、草胺膦等灭生性除草剂进行专项抽查。

(三)重点抽查。从农药市场或农药生产企业(标称)重点抽样检测指定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附件1、2)。从农药市场抽查指定企业农药产品的,抽查方式参照例行检查;从生产企业抽查农药产品的,对指定抽查企业成品仓库进行抽样,在检查企业购销台账、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等基础上,根据问题导向抽取农药样品。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我厅会同相关农药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农药样品信息记录主要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成分含量、经营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如因特殊情况被抽查单位负责人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每个产品封样三份,检测单位一份开展质量检测,承担抽样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抽样发现非法产品直接立案查处。抽样时发现未登记的农药、涉嫌无证生产的农药(尤其要对市场上销售的“附件1”标称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核查)、禁用的农药、仅供境外使用(专供出口)的农药、过期的农药等,抽样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省农药总站应当书面通知(保存好快递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产品,并提交相关证据,对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且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经营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由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的农药检验机构开展。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违规添加的禁限用农药成分。专项抽查的生物农药要检测是否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成分,灭生性除草剂要检测是否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检测部分乳油样品有害溶剂限量是否符合《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HG/T 4576-2013)。样品检测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团体标准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出具质检报告。

(三)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农药判定的主要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等。

四、结果确认和检测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省农药总站应及时书面通知(保存好快递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经营单位对被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请求。复检采用抽样单位封存样品,由原农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指定其他农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请求的单位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提出复检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我厅将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单位的同时,由我厅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同调查。对兄弟省市的协查通知,由我厅通知各地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农药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抽样工作。省农药总站应提前告知抽样人员、抽样时间、抽样数量等,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抽样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按规定要求到相关单位抽样,确保抽样工作顺利完成。

(二)检打联动。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由我厅通知各地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各地要及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核实查处,同时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

(三)及时上报。各地要将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等及时上报我厅,联系人:省农药总站 张渝,联系电话:025-86263908,邮箱:nongyaozongzhanjs@163.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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