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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8-26 16:03:25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作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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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农规〔2021〕5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试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试行).doc

附件

 

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

(试行)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为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持、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协调监督、回收点依法回收、回收企业集中贮存运输、资源利用单位规范利用处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环保意识,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现象,有效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力争2025年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60%,2030年逐步实现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集中回收模式

1.明确回收范围。本意见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2.加强回收管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临时贮存场所,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临时贮存场所要因地制宜、便民实用,要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等“三防”要求,在显著位置张贴收集提示性信息,并加强回收装置或临时贮存场所的管理维护,妥善贮存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减少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中的残留农药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农药

(二)规范总回收站建设和管理

1.科学布局选址。各地要按照“就近就地、方便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商定若干家农药经营店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固废处理机构作为总回收站,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2.明确职责要求。农药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应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并负责回收其销售的农药使用后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总回收站负责定期回收各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无理由拒收。总回收站和各回收点应动态更新地址、负责人、电话号码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3.依法合规建设。总回收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规范转运管理

1.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在转移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淋、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2.落实台账管理制度。总回收站应当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四)加强利用和处理监管

1.科学分类处理。总回收站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是否可以资源化利用进行分类。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交由相关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化利用,但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也可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持证单位进行规范处理,处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

2.落实信息化管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及资源化利用单位(按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应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台账,并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接收、贮存、利用、处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重量、来源、利用、处理等信息。

(五)引导源头减量鼓励绿色包装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鼓励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理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六)鼓励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协调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生态环境厅。

(二)加强督促指导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在地方政府网站上公布总回收站及其回收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加强对回收处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总回收站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回收物资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不落实相关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视情取消其总回收站资格。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药包装废弃物总回收站、资源化利用单位、无害化处理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构成环境违法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县级总回收站定期回收各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所需费用以及回收的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及合法回收处理途径宣传,鼓励公众通过信函、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倾倒、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严厉打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在回收处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个人或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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