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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9-02 16:39:45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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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西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

  附件
  山西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第6号令),着力做好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工作,从源头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多方参与、无害处理”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逐步完善、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运行高效、全程可控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源,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各市确定1-3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此基础上逐年增加试点数量。到2025年,实现县级处理率达100%。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三、回收处理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地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运、贮存、处理等设施和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运,积极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资金保障。
  (二)强化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鼓励多方参与。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依托有能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回收网点,承担部分或全部回收、转运、贮存、处理等相关工作任务。
  (四)严格无害处理。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地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四、工作任务
  (一)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各地要按照“合理、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科学规划,及时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每个行政村应至少建立1个农药废弃物回收点,每个乡(镇)和县(市、区)建立1个集中收贮转运站。每个农药经营门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回收所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种植基地、农业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药使用大户,也应建立农药废弃物暂存点。回收点、暂存点和集中收贮转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所贮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污染环境,同时要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回收的包装物种类、规格数量、交回人、回收日期和转运去向等信息,台账保存两年以上。
  (二)落实回收主体责任。要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体系,依据农药产品的销售量承担回收处理费用,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回收义务。引导农药经营者采取押金回收、奖励回收、积分管理、实物兑换等有效措施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应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应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池塘等处且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筹回收。
  (三)鼓励分类回收利用。各地要按照塑料瓶、玻璃、铝箔等材质进行分类回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减少资源浪费,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资源化利用要交由具备资质的专门处理机构集中处理,不得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填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要积极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方式方法,可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垃圾回收处理体系中统筹推进。
  (四)强化回收处理衔接。各地要做好回收和处理的衔接,确保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能得到及时运输、处理,回收体系能有效运转。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制度,建立完善回收点、转运站、处理厂高效运贮体系做到无缝衔接;明确或委托专门机构、处理单位等定期对本辖区内各回收网点、暂存点、集中收贮转运站点的包装进行收集、运输。运输中要做到安全、可追溯、无遗漏。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要求。非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与当地环卫部门协调,及时合理合法处置。
  (五)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各地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提高主动回收处理的法律责任意识。要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专业化服务机构等科学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不断提高回收率。引导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将农药包装物清洗后分类交回农药经营门店,同时鼓励倡导农药生产者改进农药包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等非资源化利用的包装物。
  (六)建立监测监督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日常监管,按要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统计调查,摸清和掌握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类型、数量、分布区域等。各县要设立1-2名监督员,定期检查生产、经营、使用主体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农药经营门店是否有拒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明确行政牵头责任部门、工作配合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通力合作协同推进。要创新办法,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回收激励机制,切实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经费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活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公益性回收处理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地要强化工作情况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创新思路办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要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要加强工作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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