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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1-12-23 11:21:36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作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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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国省部署安排,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12个重点治理品种,扎实开展排查检查,不断强化监督抽检,狠抓案件线索查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超标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根据各地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筛选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豇豆生产中使用氧乐果案2021年2月,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接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称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给乐山某农产品公司的豇豆检出氧乐果。经调查,该合作社负责人万某某承认该批次豇豆是其种植并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5元,处罚款2000元。
  2.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销售韭菜腐霉利残留超标案2021年7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发现新津区张某某生产的韭菜腐霉利残留超标。经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了经检测不合格的韭菜,违法所得为235元。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5元,处罚款750元。
  3.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在芹菜种植中不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案2021年3月,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接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芹菜种植户杨某销售给北京华联综合超市乐山分公司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经调查,杨某承认在该批次芹菜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农药标签要求使用农药。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2000元。
  4.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二郎镇某家庭农场在柑橘种植中使用克百威案2021年3月,泸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发现二郎镇某家庭农场生产的柑橘检出克百威。经调查,该家庭农场承认在柑橘种植中使用了限制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6万元。
  5.仪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果业公司柑橘农药残留超标案2020年11月,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发现某果业公司生产的柑橘(爱媛38)阿维菌素残留超标。经仪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2021年6月,仪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5000元。
  6.资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朱某销售鸡蛋未执行休药期案2021年8月,资中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线索称某某超市经营的鸡蛋磺胺类药物超标。经排查,该批不合格鸡蛋来源于重龙镇朱某蛋鸡场。随后农业执法人员对该蛋鸡场的鸡蛋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被抽检鸡蛋恩诺沙星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在蛋鸡饲料中添加了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剂和磺胺间钾氧嘧啶间钾nt>呐可溶性粉剂,且未执行兽药休药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资中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罚款9000元。
  7.广汉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在蛋鸡养殖中违规使用兽药案2021年4月,德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在广汉市某家庭农场生产的鸡蛋中检出环丙沙星。经广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承认在蛋鸡养殖中使用了环丙沙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广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责任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处罚款11000元8.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蛋鸡养殖中违规使用兽药案2021年8月,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鸡蛋中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处罚款4000元。
  9.仪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牛蛙养殖中违规使用兽药案2021年7月,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饲料和药物存放区有拆开的桶装“恩诺沙星”原料药。经调查,当事人先后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3月购买桶装“恩诺沙星”原料药各1桶(净重25kg/桶),并多次将该药按150克/亩直接兑水洒于牛蛙养殖池。2021年9月8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2.1万元。
  10.隆昌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鲫鱼养殖中使用地西泮案2021年7月,隆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市渔业发展中心通报,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鲫鱼抽检结果显示,地西泮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经调查,该合作社承认销售了该批次不合格鲫鱼,数量10斤,销售金额1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隆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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