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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0-12 09:37:26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农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6月10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日。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领域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案件,确保三亚市农业生产用药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嫌违反农药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设立统一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0898-88266290,邮箱:synyj88272023@163.com。
  第四条 举报农药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或线索;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掌握;
  (三)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国家机关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相同线索被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受理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三)同一案件不同线索有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予以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四)2人以上(含2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联名人共同取得;
  (五)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若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被举报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查证的违法事实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属实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一)举报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农药线索的,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举报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用农药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举报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常规农药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最高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举报其它违法线索的,视举报信息的重要程度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0元。
  (五)举报同一行为主体在多个环节涉嫌违法的,按不超过2个环节就高给予奖励。
  如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高于前一款的,从其规定。
  奖励金额的细化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线索价值、涉案货值或金额、法律责任、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案奖励金额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集体决策。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农药领域违法行为线索。市农业农村局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线索,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会同属地政府(含三亚市各区政府和其他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第十条 对举报人、举报记录等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在调查取证或案件移送中,采用化名的方式体现举报线索来源。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审核。经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行政机关调查,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作出终局性行政决定(含合法有效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的,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内容应当包含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行政决定、涉案货值或金额、社会影响和奖励金额的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审核确定。
  (二)决定奖励和领取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审核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奖励决定书》,举报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奖励决定书》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按《行政奖励决定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市农业农村局或者通过远程验证后办理领奖手续。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已登记的举报人联系方式联系3次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告90个自然日后视为已送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发放和存档。举报奖励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发放,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奖励金申请、发放手续后,将举报记录、处理调查情况、奖励金审批、发放等相关材料依法设定密级整理归档,并交由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一律取消奖励并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农药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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