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2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农业部门7项。
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决定》精神及要求,自《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并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决定》要求落实到位。部机关相关司局在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同时,抓紧修订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办事指南的具体修改意见,请于2月29日前通过NOTES反馈办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农业部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农业部门部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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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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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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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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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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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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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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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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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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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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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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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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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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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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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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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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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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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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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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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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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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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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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药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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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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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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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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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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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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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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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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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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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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