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日有媒体反映,一些
农药经销商对
农药销售情况不作登记,也未按照规定建立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还存在销售过期劣质
农药的行为,严重影响农户科学、合理使用
农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及部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
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保
农药安全使用,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农药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22〕11号)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限制使用
农药定点经营企业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合格的购销台账、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以及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过期劣质
农药行为。
督促指导互联网电商平台对
农药经营商户进行严格审查,对
农药经营商户所经营的
农药产品与其上传的
农药登记证不对应、
农药联体包装和套餐式包装、人为损坏
农药标签二维码、销售过期劣质
农药、未建立购销台账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经营
农药产品。
二、强化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
要根据本省(区、市)的
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在落实部级
农药监督抽查的同时,安排本省(区、市)的
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持续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及时反馈监管情况
各省(区、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出借
农药登记证,套证、套牌生产经营,销售连体包装、“套餐”
农药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在工作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我司反馈相关材料。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
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建立
农药监督检查信息报告制度,请各省(区、市)将每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到我司,作为相关
农药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