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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农药入岛管理的通告

2022-09-09 09:41:33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作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琼农字〔2022〕293号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行农药产品备案的通知》(琼农字〔2013〕95号)等要求,对入岛农药实行“白名单制度”管理:
  一、获得海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才能自行或者委托运输企业将农药原药运入本经济特区,承运工具运输农药原药入岛前必须携带农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纸质或电子版农药原药采购货运单(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获得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附后)才能自行或者委托运输企业将农药产品运入本经济特区,承运工具运输农药产品入岛前必须携带农药批发企业出具的纸质或电子版海南省农药采购货运单。
  三、通过海南省农药监督平台(网址:http://www.hnnyjg.com)备案审核的农药产品才能进入本经济特区销售、储存、使用。
  四、因科研、推广示范等需要从岛外购入农药的,应经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岛。
  五、承运农药的车辆购买过海船票时应提供农药采购货运单,无法提供的,视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不得售票进岛。
  六、海南省农业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进岛农药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农药生产企业名单

  2.获得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3.海南省农药监督平台(农药产品备案)网站

  4.海南经济特区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2021年修订版)

  附件4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2021年修订版)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2021年修订版)的通告》(琼农规〔2021〕2号)要求:
  一、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六六六;2.滴滴涕;3.毒杀芬;4.二溴氯丙烷;5.杀虫脒;6.二溴乙烷;7.除草醚;8.艾氏剂;9.狄氏剂;10.汞制剂;11.砷类;12.铅类;13.氟乙酰胺;14.甘氟;15.毒鼠强;16.氟乙酸钠;17.毒鼠硅;18.甲胺磷;19.对硫磷;20.甲基对硫磷;21.久效磷;22.磷胺;23.甲拌磷;24.氧乐果;25.水胺硫磷;26.特丁硫磷;27.甲基硫环磷;28.治螟磷(有机磷产品中含治螟磷成分在标准允许范围之内的除外);29.甲基异柳磷;30.内吸磷;31.涕灭威;32.克百威;33.灭多威;34.灭线磷;35.硫环磷;36.蝇毒磷;37.地虫硫磷;38.氯唑磷;39.苯线磷;40.杀扑磷;41.硫丹;42.五氯酚(五氯苯酚);43.氯丹;44.灭蚁灵;45.溴甲烷;46.磷化铝;47.磷化锌;48.磷化钙;49.磷化镁;50.硫线磷;51.敌枯双;52.六氯苯;53.丁硫克百威;54.乐果;55.氟虫腈;56.乙酰甲胺磷;57.氯磺隆;58.福美胂;59.福美甲胂;60.甲磺隆;61.胺苯磺隆;62.三氯杀螨醇;63.林丹;64.氟虫胺;65.百草枯;66.2,4-滴丁酯;67.八氯二丙醚;68.氯化苦。
  二、禁止销售和使用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氰戊菊酯;2.丁酰肼(比久);3.毒死蜱;4.三唑磷;5.氟苯虫酰胺。(向本经济特区以外销售的除外,其替代农药见附件)
  三、国家规定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其它农药

  5.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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